国际经济法讲义(2012年)
国际货物买卖法(买卖双方)
惯例:贸易术语
公约
适用范围
主要内容
合同成立:要约承诺制度(基本同《合同法》)买卖双方权利义务违约救济(基本同《合同法》)货物的风险转移
一、国际货物贸易法
国际货物运输法(托承收三方)
提单承运人责任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投保被三方)
险别:承保范围责任期间和除外责任
国际贸易支付方式买卖双方和银行之间
托收信用证
(一)国际货物买卖法律制度1、国际贸易术语(性质属于国际惯例)《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1)根据卖方义务从小到大分为EFCD四组,其中卖方义务最小的为EXW(工厂交货),卖方义务最大的为DDP(完税后交货)(2)除了EXW和DDP,其余的均为卖方完成出口手续,买方完成进口手续
六个常用的贸易术语
FOB、CIF和CFR
区别:
缩略语后港口名
FOB
装运港
CIF
目的港
CFR
目的港
价格构成交易成本
成运保成运
安排运输买方卖方卖方
投保买方卖方买方
共同点:(1)风险转移的时间相同:装运港越过船舷(2)交货地点相同:装运港
1
f(3)进出口手续办理相同:卖方办出口,买方办进口(4)适用于相同的运输方式:海运和河运使用时特别注意的事项:FOB:两个充分通知:买方租船后给卖方充分通知;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CIF:如果买方没有特殊要求,卖方只有义务投保海运最低险(平安险)CFR:卖方交货时给买方充分通知
FCA、CIP和CPT(1)货物风险自卖方将货物交给第一承运人时转移;(2)交货地点为第一承运人所在地;(3)适用于一切运输方式;(4)其余各方面FOB和FCA、CIF和CIP、CFR和CPT一一对应。
《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特别注意:如果要使合同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应在合同中明确表明。例如:CIF(指定地点)适用《201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或I
coerms2010)。
(1)将13个贸易术语减少为11个《2010年通则》用两个新术语:DAT运输终端交货……指定目的地和DAP目的地交货……指定目的地代替了《2000年通则》中的DAF、DES、DEQ和DDU术语。DAT和DAP术语都规定需在指定目的地交货,二者的主要区别是:在DAT术语下,卖方承担将货物从运输工具上卸下并交由买方处置的义务;而在DAP术语下卖方只需将货物交由买方处置即可,无须承担将货物从交通工具上卸下的义务。D组只剩三个术语:DAP(运到)、DAT(运到、卸下)和DDP(运到、卸下、完税)。
(2)根据使用的运输方式将11个贸易术语进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