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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对外贸易法》第26条:“国家基于下列原因,可以限制或者禁止有关的国际服务贸易:(1)为维护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公共道德,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2)为保护人的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物、植物的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3)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服务产业,需要限制的;(4)为保障国家外汇收支平衡,需要限制的;(5)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6)根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其他需要限制或者禁止的。”C、地域适用范围:《对外贸易法》不适用于中国的单独关税区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2、贸易救济措施(1)反倾销措施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倾销、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B、倾销:进口产品以低于正常价值的出口价格进入中国市场正常价值的确定顺序: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国内市场的可比售价出口到第三国的价格或构成价C、反倾销调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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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商务部发起(申请或主动)
初步裁定:终止调查或临时措施
终局裁定:取消临时措施或征收反倾销税
行政复审(申请或主动)C
国内司法审查(利害关系人对商务部提起行政诉讼)
D、贸易救济措施的多边救济程序:上升为进出口国政府之间的争端适用WTO争端解决机制解决贸易救济措施争议的国内司法审查和多边救济程序的主要区别国内司法审查当事人申诉对象审查标准利害关系人诉主管机关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进口国国内法多边救济程序进出口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决定或措施、复审法院的裁决、进口国有关立法本身WTO的相关规则
反倾销措施图示:初步裁定:临时反倾销措施;终局裁定:价格承诺或反倾销税
临时税或担保;进口经营者承担;“多退少不补”;终裁确定不征税或不追溯征税的,临时税应退回,担保应解除
出口经营者可以作出;主管机关可以接受;主管机关初裁之前不能寻求或接受
进口经营者缴纳;原则上不追溯征收;一般不超过5年
注意:在反倾销个案的终局裁定中,征收反倾销税和接受价格承诺不能同时并用。包括实质损害、实质损害威胁、或对相关产业的建立造成实质阻碍(2)反补贴措施A、条件:进口产品存在专向补贴、对国内产业造成(实质)损害、因果关系B、补贴的两个构成要件:政府提供的财政资助;接受者获得利益C、反补贴措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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