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浏阳河公司礼品部予以确认,系双方对欠款数额及支付义务予以重新认定;2、滞纳金的约定有违合同法的规定,且合同约定的数额亦违反法律规定;3、合同已经履行终结,金之彩公司在合同履行期内没有主张违约责任,在合同履行后两年内亦没有主张违约责任。
4、关于2008年1月《龙凤呈祥箱子买卖合同》。双方合同约定300套,实际交货数量为294套,应付款为199
f920元,已支付两笔,一笔34000元,一笔74800元。由于在此合同签订前订购了50套箱子,退货10套,故在已经支付的34000元中应当扣除6800元,该款抵入合同应付的第一笔款项中,即为74800元+6800元=81600元。故浏阳河公司在合同履行时应支付的款项应为118320元,且双方在合同签订时未约定违约责任。
5、关于2007年5月《加工承揽合同》及2007年12月《加工承揽合同》。2007年5月25日签订的年份金属箍合同,约定十五天内交货,货到付款;2007年12月24日签订的浏阳河凤头盖合同,亦约定十五天内交货,货到付款。但金之彩公司第一份合同的交货履行时间延期了二十天,第二份合同的交货时间足足延期了近四个月,故金之彩公司已经违约在先,且该款项已经支付完毕,金之彩公司主张支付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由于双方一直是往来挂账单位,根据浏阳河公司的财务显示,双方实际往来款项为:1、2005年合同78144元;2、2006年合同:165600元;3、2008年合同:118320元;4、2007年合同:83720元,总计445784元。浏阳河公司在2007年至2008年已经支付的款项为:2008年2月付款23091725元;2007年4月付款64
f73670元;2008年1月付款100000元;2008年2月付款34000元;2008年5月付款74800元,总计付款额为50445395元。金之彩公司起诉时只提及两笔已付款项174800元,而对其他三笔款项32965395元未予提及,故两相冲抵,实际未付款项为11613005元。该款系浏阳河公司明确拒付的,因为此前金之彩公司一直承诺修复因质量问题而导致浏阳河公司产品积压无法销售的问题,且没有兑现其承诺。为维护浏阳河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驳回金之彩公司的诉讼请求。
浏阳河公司全权委托代理人在《补充代理意见》中确认2006年6月20日至2006年9月30日期间,金之彩公司实际提供给浏阳河公司的百里醇香产品包装为136914个、珍品20年包装为21504个、珍品30年包装为55692个,按双方于2006年6月23日所签《关于补偿差价的协议》约定的价格,计算补差金额为20460642元。
浏阳河公司反诉称:金之彩公司与浏阳河公司自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