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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8)芙民初字第2705号原告(反诉被告)深圳金之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观澜街道观光路田螺湖工业园。法定代表人欧阳宣,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肖益东,广东金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蓉园路1号(蓉园宾馆旺和楼201号)。法定代表人殷慧,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晓妹,女,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胡冰松,女,该公司职工。原告深圳金之彩包装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之彩公
f司)因与被告湖南浏阳河酒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浏阳河公司)发生承揽合同纠纷,于2008年9月26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受理后,浏阳河公司依法提起反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09年1月5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反诉被告)金之彩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肖益东,被告(反诉原告)浏阳河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杨晓妹和胡冰松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金之彩公司诉称:1、2005年11月15日,金之彩公司与浏阳河公司签订《包装制作合同》,约定:金之彩公司为浏阳河公司制作红色和蓝色鄂尔多斯羊绒衫大礼盒及手提袋共20000套;单价每套23元,合同总金额460000元;交货时间为2005年12月15日前,付款方式为2006年1月20日前凭收货回执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为由违约方按合同总金额的10%支付违约金。金之彩公司依约于2005年12月份完成生产,并在金之彩公司多次催促下于2006年8月份完成交货,2008年7月5日浏阳河公司对欠款金额78144元予以确认。如此可知浏阳河公司违约,浏阳河公司应依约支付违约金23000元给金之彩公司。
2、2006年6月23日,金之彩公司与浏阳河公司签订《关于补偿差价的协议》,约定:金之彩公司为浏阳河公司制
f作浏阳河青花瓷系列酒盒三款,浏阳河公司分别补差价给金之彩公司,其中浏阳河百里醇香酒盒每个055元;浏阳河珍品20酒盒每个补117元浏阳河珍品30酒盒每个补187元;付款时间在酒厂包装后一个月内付款;2007年4月25日,双方分别对2006年8月5日至11月10日期间发生的差价款32644794元、2006年11月11日至12月25日期间的差价款23091725元以《联络函》的形式予以确认。2008年6月27日,浏阳河公司对2007年2月26日至3月25日期间发生的涉及差价款2745490元的产品数量予以确认。上述三笔差价款共计58482009元,按双方合同的约定应当在酒厂包装后一个月内给付,即在2007年1月25日前付清。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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