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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即开始业务往来,一直由金之彩公司承揽浏阳河公司产品包装的制作。双方一直采取记往来账形式合作。因金之彩公司承揽制作的包装盒出现完全脱落的严重质量问题,浏阳河公司一直要求金之彩公司按合同约定进行返工。但金之彩公
f司在多次进行返工都没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以致浏阳河公司的产品一直积压仓库无法销售。浏阳河公司为此扣押了部分加工款未予支付,并多次要求金之彩公司对有质量问题的包装盒进行退货处理。虽然金之彩公司同意协商解决,但一直采取拖延态度,现金之彩公司提起承揽合同之诉,违反诚实信用原则,金之彩公司应当就其承揽加工的质量问题给浏阳河公司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为维护浏阳河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金之彩公司赔偿因承揽质量给浏阳河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524940元。
金之彩公司答辩反诉称:浏阳河公司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出现问题的包装系由金之彩公司生产。从浏阳河公司提供的证据来看,包装的生产时间是2002年,如今提起反诉,已经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不认可浏阳河公司的反诉事实和理由,不同意浏阳河公司的反诉请求。
经审理查明:金之彩公司与浏阳河公司自2001年以来即有业务往来关系。主要内容:金之彩公司为浏阳河公司承揽制作酒品包装盒,浏阳河公司向金之彩公司支付承揽报酬。双方合作一直采取记往来账的形式进行,且合作愉快。
2005年以来,双方共签订六份加工承揽合同。具体约定
f及履行情况如下:
1、2005年11月15日,金之彩公司与浏阳河公司签订《包装制作合同》,约定:金之彩公司为浏阳河公司制作红色和蓝色鄂尔多斯羊绒衫大礼盒及手提袋共20000套;单价每套23元,合同总金额460000元;交货时间为分批交货,合同签订后的第20天开始交第一批货10000套;剩余货物必须在12月15日前交付完毕;凡超期交货,浏阳河公司有权拒付相应货物的货款;所有货品由金之彩公司承运,严格按浏阳河公司指定地点专线快运,运费由浏阳河公司承担,但由金之彩公司垫付,凭货运单据向浏阳河公司结算;如果浏阳河公司追加款式或规格,则须提前通知金之彩公司,浏阳河公司在本合同基础上下达订购单,条款遵照本合同执行;浏阳河公司按实际收货数额结合本合同条款效力以及金之彩公司的结款手续来结算货款;货到浏阳河公司指定地点,验收合格,2006年1月20日前凭收货回执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由违约方负责违约所造成的全部损失外,另承担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合同签订后,双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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