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07年8月24日,浏阳河公司支付欠款100000元,并传真其内部的支出申请报告和记账凭证。到起诉之日,此两份合同的未付款项为83720元。浏阳河公司未按双方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明显违约,依约应当支付违约金55116元。
综上所述,截至起诉之日,浏阳河公司欠金之彩公司货款1071404元、违约金230963元,合计1302367元。金之彩公司多次催要,浏阳河公司至今未付。为维护金之彩公司的合法权益,请求法院判令浏阳河公司给付货款1071404元及违约金230963元。
f被告浏阳河公司辩称:本案只是欠款纠纷而非合同纠纷,因为本案所列六份不同的承揽合同,每个合同的标的、款、履行期限、交货日期等主要条款均有不同的约定,本案应为六个不同之诉,不能归为一个诉讼请求而主张多个违约责任,因而,本案只是欠款之诉。且根据合同约定,金之彩公司欲主张违约责任,应当在合同期履行期内提出。然而本案所涉合同均为已经履行终结的合同,金之彩公司在合同履行终结前未向浏阳河公司主张违约责任,故浏阳河公司依法不再承担违约责任。
关于合同的履行情况:
1、关于2005年的《包装制作合同》:签订的合同数量为11500套,而非金之彩公司诉称的20000套。2006年1月,浏阳河公司因春节销售之需,两次发出订购单要求对合同约定的数量追加了3604套,并注明了急需。但金之彩公司未按约履行交货义务,直至2006年8月才交货8274套,因而违约的是金之彩公司而非浏阳河公司,浏阳河公司已经按合同履行了全部的付款义务。现欠款78144元,是对追加的订购单发货的认可,双方对追加的订货只有订购单而没有合同约定,且拒付的原因是金之彩公司对浏阳河公司包装盒两次返修均不合格未作处理,使得浏阳河公司的酒无法销售
f而额外增加仓储费,故金之彩公司主张欠款及违约金没有法律依据。2、关于2006年6月23日的《关于补偿差价的协议》。该协议的签订属实。合同明确约定履行期限为三个月,浏阳河公司已经如期支付完毕。此后双方没有就补偿差价有任何的约定,浏阳河公司也没有对金之彩公司作任何的承诺,也没有授权任何人对金之彩公司有所承诺,故金之彩公司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3、关于2006年8月的《印刷合同》。2006年8月21日订购5000个月饼盒及8月25日订购1000个月饼盒的事实属实,但金之彩公司主张滞纳金没有法律依据:1、合同已于2006年9月履行完毕,且该笔欠款在2008年7月5日金之彩公司给浏阳河公司对账单以及催款函中的请求款项均为本金而未要求违约金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