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河公司明显违约,应当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给付违约金74401元。
3、2006年8月21日,金之彩公司与浏阳河公司签订《印刷合同》,约定:金之彩公司为浏阳河公司制作浏阳河(手提)月饼盒5000个,单价2760元,合同总金额138000元,交货时间为2006年9月15日,付款方式为2006年10月31日前付清,逾期付款违约金为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计付。2006年8月25日,浏阳河公司又增加1000套的订单,金之彩公司依约及时履行了交货义务。2008年7月5日,双方对欠款金额165600元予以确认。按照合同约
f定的付款期限,浏阳河公司明显违约,故应按照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三倍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72843元。
4、2008年1月12日,金之彩公司与浏阳河公司签订《龙凤呈祥箱子产品买卖合同》,约定:金之彩公司为浏阳河公司制作龙凤呈祥(皮箱、红木盒)300个,单价680元,合同总金额为20400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4月15日,预付款到后45天交第一批货,付款逾期则交货时间顺延;付款方式为先预付40%的货款,余款在收到全部货物后一个月内一次性付清。2008年4月1日至6月2日,金之彩公司依约向浏阳河公司交付产品294个,价款计199920元,加上2006年8月已交付的产品50个,价款34000元,合计233920元。浏阳河公司分别于2008年6月24日和7月4日对上述欠款予以确认。2008年5月6日,浏阳河公司付款74800元(其中合同约定的40%预付款81600元,2008年7月底浏阳河公司退货龙凤呈祥箱子10套价值6800元,此款应从欠款总额中扣除,即为实际付款金额74800元),现仍欠款项159120元。按双方合同的约定,此款应在2008年7月2日之前一次性付清。浏阳河公司欠款未付,应当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违约金5603元。
5、2007年5月25日,金之彩公司与浏阳河公司签订
f《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金之彩公司为浏阳河公司制作浏阳河年份酒金属箍5000个,单价358元,合同总金额179000元,交货时间为收到定金后十五天内交货;付款方式为货到30天后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对方违约金。2007年6月4日至28日,金之彩公司依约交货给浏阳河公司。2007年12月24日,双方又签订一份《加工承揽合同》,约定:金之彩公司为浏阳河公司制作浏阳河凤头盖2000个,单价236元,合同总金额4720元,交货时间为2008年1月15日,付款方式为发货后10天内一次性付清,违约责任为任何一方违约按合同总金额的30%支付违约金。金之彩公司依约发货。2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