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部控制的意见
如果要证明功能扩展到包含内部控制的有效性,那么报告准则则必须制定,若干基本问题必须被解决。
随着日益频繁增长,审计员听取了他们应该发表的一个效力于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建议的意见。这一证明功能扩展的主张者迅速指出,目前已经有了实例如独立审计师的报告公开他们的客户的内部控制制度和一些政府机构的成效,包括一些空置中的美国证券和交易委员会,都需要一个报告。这些证实类型的反对者公布了任何关于内部控制的有效性,他们认为,目前有显着性差异监管机构的报告要求和提出意见的内部控制将会误导公众。本文综述了目前报告的做法,考虑到理想状态相关的危害的特点,并最后提出了一些在任何给与最后判决之前必要的予以回答的问题。
现状报告
虽然审计员的报告中的一些情况提及了内部控制的性质,但作出的本质陈述还有很大不同的效应。
大型银行。关于对内部控制的观点事实上出现在一些大型银行和看法发行的年度报告中。有时这些意见是被董事会要求的。例如,下面的主张出现在1969年年度报告的一个大型纽约银行中,作为第3款的独立会计师的标准短形式的报告:
我们的审核工作包括评价有效性,大块的内部会计控制,其中还包括内部审计。我们认为,在于程序的影响下,再加上银行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所进行的审核,这些构成一个有效的系统的内部会计控制。
意见被提供给几个其他银行,但它们基本上引用的意见是一样的。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规定。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表格X17A5,要求独立审计师作出某些有关的内部控制陈述,并必须在每年的大多数成员国家与每一个证券经纪或注册的交易商根据1934年证券交易法第15条进行交流时。此外,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第17a5g规定要求独立的核数师的报告要包含“一份如,是否会计师审查了程序,要安全措施保障客户的证券的声明中”此外,许多股票交易所要求该报告要表明审查已取得的“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和程序,是为维护证券,包括适当的测试它们对以后的期间,检验日期前”,很显然,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工作人员更倾向于考虑,会计师包括了语言相似,所要求的所有报告的交流提交给证券交易委员会。审计范围的报告通常如下:
f我们审核了声明的财务状况(姓名)以及(时间)。我们的审核是根据公认的审计标准,并据此包括审查会计制度,内部会计控制和程序,为维护证券及这种测试,因为因为我们事先认为在必要的情况下。检查了(日期)和会计记录和其他必要的审计程序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