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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避免进行混淆的类型审查,这有关“普遍接受的审计标准”改为了“相应接受的审计标准”。请注意,是要求满足表达的意见是否适当,因为该报告仅仅在审查中指出。
如果在内部控制材料的不足之处,独立审计师需要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报告,但根据规则RuleI7a5b3,不足之处可在一份机密报告的补充报告。如果没有发现材料不足,则代表这既不被要求也不期待。因此,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报告并不构成表达意见的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在这方面,很大不同于发表了报告的几个大型银行。
其他政府机构。政府机构大相径庭的关于所需的内部控制报告的类型。或许是要求是最严格的是被市场经济所管理。1967年的市场经济修正案243部分要求核数师评估专营公司的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要在大量的OEO补助资金已用完之前。核数师的报告必须包括以下意见:
会计制度和内部控制的(专营公司和代表机构)被认为是(充分,不够),以保障资产的专营公司,是检查准确性和可靠性的会计数据,是促进运营效率和鼓励遵守规定的管理政策。
有些机构需要一个非常类似于由证券交易委员会为经纪人给出的报告。例如,联邦住房贷款银行委员会,要求核数师的报告表明,内部控制进行了审查,并要求提交一份载有管理的关于任何系统的弱点的并建议其改正意见函。
关于内部控制可取的报告
相信这些报告的内部控制是可取的人提出主要有以下两个原因。首先,他们认为这样的报告将是有益于在公众评价管理层的业绩这方面的责任。有些人认为这样的报告作为一个可行的和合乎逻辑的第一步报告管理的表现在其他领域。其次是内部控制的先进的倡导者提出的报告将提供额外依赖于未经编辑的中期财务报表的基础。鉴于日益增加的重要性和其他临时季度报表,他们主张认为,这些报告将提供一个有益的公共服务。相反,在另一方面,与之有关关切的是,这些报告将会因为风险的误解和不必要的依赖伤害公众。因此,关键的问题是向读者多做内部控制在评估结果方面的潜在好处和危险的这样的报告。
关于内部控制灾害的报告
f如果报告是关于内部控制对于专业和报告的用户拥有潜在利益的,那么是什么阻碍了完全可以承担责任报告的内部控制呢?
首先,确实没有可以全面评价的内部控制这样的事物。核数师对于内部控制是按照特定类型的错误和可能发生的在违规行为中因为程序的具体类别的交易及相关资产的弱点的谬误。除非是在每一个方面抖很优秀的内部控制,
对于是否存在足够的整体系统概括是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