换信息;(十三)为满足银行业监管工作需要开展的其他统计工作。第二十二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设立统计部门或确定一个主管部门,集中负
责本机构统计工作,提供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第二十三条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统计工作的部门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落实银监会制定的统计管理办法和各项统计制度;(二)收集、汇总、整理并及时向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本机构监管统计资料;(三)完成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布置的各项统计工作,在本机构开展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四)配合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做好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工作;
f(五)组织实施本机构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信息系统配套项目的推广和应用。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建立有效的内部协调机制,保障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切实履行以上职责。
第五章
统计人员
第二十四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人员应符合以下要求:(一)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具备执行统计任务所需的专业知识;(二)必须实行岗位培训,未经岗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者不得上岗。经考核不适宜担任统计工作的人员,应及时进行调整。第二十五条银监会派出机构统计部门主要负责人的调动,要征求上一级统计部门的意见,任免文件应同时抄报上一级统计部门。统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当有符合规定条件的人员接替,必须办理交接手续。第二十六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
和工作需要,在统计部门或负责统计工作的部门设置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第二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本机构监管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责。第二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及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人员有权: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提供银行业务资料和信息;(二)检查统计资料的准确性,要求有关部门和人员改正不确实的统计资料;
f(三)拒报不符合规定的统计报表,检举和揭发违反统计法律、规定、制度的行为。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统计工作人员依照国家颁布的统计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行使上述权利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
第六章
统计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九条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依法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统计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任何人不得干扰和妨碍统计人员执法检查和做出检查结论。第三十条统计检查的内容包括:统计法规和监管统计制度的执行情况,统
计质量和统计数据真实性情况,统计资料整理情况,统计信息披露情况,统计信息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