容、表式、方法以及监管统计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制度性规定。第十二条银监会统一管理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的制定、颁发与撤销。银监会派出机构不得制定固定性统计报表。因工作需要制定辖内临时性统计报表,应报上一级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备案。临时性统计报表期限一般不超过一年。第十三条对违反第十二条规定颁发的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银监会派出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有权拒绝填报。第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银监会颁布的统计制度,制定本机构具体的实施办法,并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第三章第十五条
统计资料管理与信息披露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和银行业金融机构主管统计工作
的部门应加强对统计资料的管理,建立健全统计资料的审核、整理、交接和存档等管理制度。
f第十六条
银监会建立统计信息披露制度,定期向公众公布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
银监会派出机构根据银监会规定和授权,制定辖内信息披露制度,报银监会审核批准。第十七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披露监管统计信息,以统计部门提供的数据为准。第十八条第十九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外披露本机构统计信息。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外公布有密级的银行
业监管统计资料实行逐级审批,分级负责制度,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对外公布。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密级划分,按有关保密规定执行。
第四章
统计机构
第二十条银监会、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设立统计部门,分别负责全国和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第二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统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组织起草各项银行业监管统计制度;(二)收集、汇总、整理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编制银行业监管统计报表;(三)整理金融业统计资料和有关国民经济统计资料、国外经济金融统计资料;(四)组织开展统计调查和统计分析,提出有关政策建议;
f(五)向有关部门提供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向公众披露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六)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总体风险情况进行评价和预警;(七)组织银行业监管统计信息系统的推广和应用;(八)组织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九)组织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的培训;(十)参与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制度、办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十一)代表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参加国内、国际银行业监管统计交流、协作;(十二)为有关国际组织提供监管统计信息资料,与其他国家监管当局就跨境机构监管定期交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