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完备性和安全性,以及其他与统计工作相关的情况。第三十一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的要求,依照有关程序,可采取下列措施进行监管统计检查:(一)进入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检查;(二)询问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有关人员,要求其对检查事项做出说明;(三)查阅、复制银行业金融机构与检查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凭证等。还可根据需要对台账、原始凭证和会计报表等进行核对,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信息系统中有关数据进行核对。统计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出示合法证件和检查通知书。
f第三十二条
银行业监管统计检查结果作为考核银行业金融机构管理水平
和内控制度的重要内容,纳入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该机构及相关高级管理人员的综合评价、考核当中。
第七章
奖励与惩罚
第三十三条
银监会根据有关规定对在银行业监管统计工作中做出重要贡
献和取得突出成绩的统计人员或集体给予奖励。奖励分为荣誉奖励和物质奖励。物质奖励按照国家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的规定在有关经费中开支。第三十四条银行业金融机构可参照第三十三条对本机构统计人员或集体进行奖励。第三十五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
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之规定予以处罚:(一)虚报、瞒报、伪造、篡改及无理拒报银行业监管统计资料的;(二)在接受统计检查时,拒绝提供情况或提供虚假情况以及转移、隐匿、毁弃原始统计记录、统计报表和与统计有关的其他资料的;(三)拒不接受或阻挠、抗拒监管统计检查的。第三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屡次漏报、迟报、错报银行业监管统
计资料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予以处罚。
f第三十七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规定行为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原有的规定处罚外,还可以视责任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之规定予以处罚。第三十八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有篡改统计资料、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
应视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和开除的行政处分。第三十九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和银行业金融机构的领导人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者对拒绝、抵制编造虚假数据行为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条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从事监管统计工作的人员泄露国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