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7年05月16日15时25分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公共客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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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阳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6年12月28日贵阳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会议通过2007年3月30日贵州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管理,促进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城市公共交通是公益性事业,应当优先发展。城市公共客运实行统一规划、协调发展,特许经营、规范管理,安全营运、优质服务的原则。第三条本市云岩、南明、小河区和其他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城镇,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规划、建设、经营、管理适用本条例。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具体负责云岩、南明、小河区,以及市人民政府确定区域内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城市客运管理机构负责有关具体工作。其他县级人民政府城市客运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同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权,负责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城镇内城市公共客运的监督管理工作。规划、公安、交通、财政、价格、工商、国土资源、质监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职责,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第五条城市公共交通应当以政府投入为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城市公共交通
f事业的资金投入。对政府投入资金应当加强监督和管理。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经营城市公共客运,建设城市公共客运服务设施,逐步实行公司化、规模化经营。
第二章规划建设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按照规定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综合交通体系规划、城市公共交通专项规划,应当公开征求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第七条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出租汽车等的配置比例,应当根据道路设施、客流等情况确定。城市公共客运应当优先发展符合环保要求、运输效益较高的大容量车辆,逐步淘汰运力低、能耗高、污染大的车辆。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交通专项规划,结合道路建设情况,逐步开设城市公共客运专用车道,设置优先通行信号,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设施的科技水平。第八条规划确定的城市公共客运场站等用地,应当在详细规划中预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改变其用途。因城市建设确需占用、改变场站等用地的,应当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