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
【法规类别】旅游综合规定【批准部门】浙江省人大含常委会【批准日期】20000825【发布部门】杭州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00825【实施日期】20001015【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设区的市地方性法规【修改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人常务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发布日期:2004年6月16日实施日期:2004年6月16日)修正【失效依据】杭州市公共汽车客运管理条例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管理条例(2000年8月25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第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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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为加强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维护乘客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城市公共客
f运事业的发展,适应杭州市中心城市的功能需要,加快城市化进程,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公共客运,是指在城市中利用城市公共汽车、电车及相关设
施供公众乘用的、依照固定的线路、时间、站点营运的交通方式。本条例所称的经营者,是指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例。
凡在杭州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城市公共客运业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条
第四条
杭州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城市公共客运工作,负责本条例的
组织实施。各县(市)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当地的城市公共客运管理工作。各级规划、公安、财政、工商、建设、交通、物价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城市公共客运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
城市公共客运应坚持全面规划、统一管理、协调发展、服务乘客的原则。
各级人民政论应把城市公共客运事业发展规划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与城市总体规划相协调。政府应积极推行公交优先政策,倡导运用市场机制,发展城市公共客运事业。
第二章
规划和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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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
城市公共客运行政主管部门应根据城市总体规划,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编制
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项规划,征求交通等有关部门意见后,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七条
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建设项目选址定点时,应当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项的
要求,提供规划设计条件。新区开发、旧城改造、居住区建设以及新建、扩建机场、火车站、长途客运汽车站、码头、旅游景点和大型商业、娱乐、文化、教育、体育中心等项目时,根据城市公共客运发展专项规划需要安排城市公共客运线路设施的,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划设计条件和用地协议提供建设用地。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