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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特定储运图示标志及危险兽药的包装印刷应清晰标准,危险兽药必须符合危险兽药包装标志的要求。
内包装:兽药的每件包装中应有产品合格证,容器使用合理、清洁、干燥、无破损;封口严密,合格;包装印字应清晰,品名,规格、批号等不得缺项;瓶签粘贴牢固。(3)标签和说明书检查
兽药的标签或所附说明书上应明确印有兽药的通用名称、成分、规格、生产企业名称、批准文号、生产批号、生产日期、有效期等。标签或说明书上还应有适应症或功能主治、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注意事项以及储藏条件等。(4)中药材和中药饮片的检查验收,必须注意一下内容:应有包装,并附质量合格的标志。中药材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产地、发货日期、供货单位。中药饮片每件包装上应标明品名、生产企业、生产日期等。2、合法性审核(1)必须是经首营企业审核合格的兽药生产、经营企业。企业信息与首营企业审核的内容一致。(2)必须是经首营品种审核合格的兽药产品。兽药产品的通用名,规格、批准文号、作用用途等项目与首营品种审核的内容一致。3、兽药数量的验收进行购进兽药数量验收时,应根据所购进兽药的原始凭证逐一核对实物。
(二)兽药产品的入库
1、兽药产品在进行逐批(次)验收合格后方可入库,特殊管理兽药必须实行双人验收。2、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可直接将所验收药品判定为不合格兽药,不能入库:(1)未经兽药管理部门批准生产的兽药;(2)整件包装中无出厂检验合格证的兽药;(3)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合兽药管理部门的批准范围,不符合规定、没有规定标志的兽药;购自非法兽药市场或生产企业不合法的兽药。
f兽药销售管理制度
兽药销售总体原则:认真执行《兽药管理条例》、《河南省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等有关法规,依法经营,安全合理销售兽药。
一、处方药销售管理
销售处方药时,应严格执行下述规定;1、处方药要经质量负责人审核并签字后方可调配和销售。2、对处方所列药品不得擅自更改或代用。3、处方的审核、销售人员均应在处方上签字或盖章。4、处方按规定保存备查,如不能保留原件,可留存复印件或登记备查。5、处方药不应采用开架自选的销售方式。6、零售中遇有配伍禁忌或超剂量的处方时,应当拒绝调配、销售,必要时,需经原处方兽医更正或重新签字方可调配和销售。7、无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不得销售处方药。8、在营业时间内应有兽医(兽药)技术人员在营业现场,并佩戴标明姓名技术职称等内容的胸卡。遇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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