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农村内部人口的变化,还是农村人口向城市转移,只要是以农村就业为主,就应当获得农村土地使用权,除非已经在城市完全就业并放弃农村土地承包权。对农村土地制度稳定性问题的讨论,现有两种意见,一种是要保持土地承包权的长期不变,即确定一个时点上进行农村土地承包权的平分权,之后在相当长的一个时期内,不管人口如何变化都将不在变化,这种意见还可分为保持现有土地制度不变和进行土地制度改革的、土地私有制、土地永佃制、还有提出土地99年不变、999年不变的土地租赁制等等。另一种意见认为土地还是按照2年小调整、5年大调整或者10年大调整的等等。我们认为,土地制度按照目前《土地承包法》所规定的30年50年承包年限不变即可以有继承权规定,土地制度的稳定性是应该有保证的,在此时间内的调整也是可以的,但关键是要看其经济发展和农村现代化发展进程,要看农村产业结构调整以及城市化发展程度,不同区域其土地制度改革应该是有差异的。但作为国家层面的农村土地制度,进行产权制度的变革则可能在短期的稳定性有所降低,但从长期看,可能是中国土地制
f度改革方向和长期稳定的保证,追求短期稳定,可能会产生长期不稳定的隐患,在发展中追求长期稳定。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不能仅仅追求简单、片面地稳定,而应该追求长期稳定性。三农村土地制度改革的选择取向1中国农村土地制度中存在的问题是内生因素和外在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外生变量是引起变化的起因,而内生变量则是引起变化的主要原因,外因是通过内因而起作用的3。也就是说,客观环境是引起与农村土地制度和产权关系出现矛盾的条件和诱因,而最终导致矛盾和问题的主要因素还是土地制度本身的不合理因素造成的,这就说明了中国土地制度本身存在着很多不合理因素。从农村经济和农村土地制度本身来讲,要不断地适应新环境和条件,从社会和国家角度讲则要进行全面协调和统筹兼顾,因此,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是大势所趋。2中国现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尽管作为一项中国改革最成功先例,在促进农村经济发展、建立新型市场经济关系并为城市经济和国民经济体制改革做出了不可磨灭贡献,尽管这一制度体系仍然在发挥着稳定农村经济发展的作用,但相对于城市经济发展、工业经济发展和新型产业结构的形成,已经明显显示出力不从心,经济全球化和区域经济一体化发展新趋势,也预示着农村土地改革成为必然。3中国土地制度改革必须建立新型产权关系,要消除原有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