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合理性及其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展趋势是否一致。而且从我国目前的农村实行了免去农业税的政策的基本前提下,承包权应该失去了原有意义,因为以前承包之说是完成农业税即交给国家公粮和购粮,现在不存在了农业税,承包制实际上可以说变成了使用权。解决这一矛盾的思路可以有三种,第一,直接将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就直接变为土地使用权,取消土地承包权的称谓,真正的让农民行使对土地的长期使用权,可以50年、100年以上或者永佃制。第二,将现有的集体所有权落实到具体的主体。如村民委员会、自然村,即由自然村农民所用,也有人提出了集体共有制,我们认为,共有制必须落实到一个主体,即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或者是农村的自然村,而不能抽象到集体共有制。第三,就是完全的所有权制度改革,如前文所提出的改革方式。3关于农村土地征用问题。这是一个最为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很多问题都是因此而起的。例如,农民土地被征用后,农民赖以生存并兼有就业、社会保障与福利功能的土地一旦失去,农民的生存就面临威胁。农村目前信访中比例最高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对土地征用制度不合理造成的。对此,有人提出了提高土地征用费标准,并采取了诸如给农民买保险、土地入股等办法。笔者认为,这些办法对于缓解当前矛盾、减少信访量,短期内解决农民的生活起到了一定作用,但这只是一种权宜之计,不是解决问题的最终方案,最终还是需要从制度上进行变革和调整,在法律上确认。否则,仅仅提高征用标准,是无法从根本上解决这一矛盾的。也就是说,提高土地征用标准是在原有的土地制度保持不变的局部上完善,而且这种方法只在未触及制度本身的情况下进行的,保持了原有的制度框架。那么,是原有城乡二元隔离制度的强化,仍存在对农民利益剥夺,显然,是无法建立起有效的土地价格形成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也不利于建立城乡统一土地市场运行机制。因此,必须进行彻底的变革,而不仅仅是形式上的改善和完善。4关于农村土地制度中的稳定性问题。稳定性一方面是指土地制度的自身稳定,比如土地承包制在农村土地承包法中明确规定3050年不变,这应当说是不存在问题的,因为法律已经有了保证。另一方面是指当前土地承包中由于农村人口的不断增减变化。从而,使得农村土地的承包需要不断地进行调整,以保证农村的农民使用土地时在承包权上的公平拥有。我们认为,这种动态的调整和变化,对农村土地制度本身不构成大的改变和影响,无论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