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土地和农村土地所有权实行公平权责利制度,对土地所有权进行法律上的界定,国家所有权拥有的权力农村土地所有权同样具备。优点是可以保证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平等权实现,在一定程度上是农民的权益得到了保护。缺点是:法律及其法律实施仍在原有的框架下进行,未从根本上改变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受侵犯的地位和可能。第二,改变农村土地所有权,将农村土地所有权改为国家所有。这样就不存在所有权不平等现象。当然实行这一制度变革,必须能够保证农民在农村土地国有制情况下,获得土地优先使用权以及获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最低生活标准。优点是:农村土地国有化,农民能够获得与城市居民同样的生活保障和社会福利,从而解决农村农民的贫困问题和生活保障问题。但缺点是:国家的经济实力还远远未达到这一水平,广阔的农村和巨大的农村人口,使得国家在短时期内还不具备这样的能力。第三,就是实行农村土地农民所有的耕者有其田制度。就是将农村土地分给农民自己所有,由农民自己决定土地处置、使用和分配。当然,此时,农村土地的用途必须服从国家和地方发展规划,并在土地产权交易中制定严格的土地交易规则和土地税收制度相配套,同时能够遵守土地法规。优点是:农民真正的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同时也就获得了土地使用、收益、处置权和土地交易权、经营权和管理权,应当说这是世界各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必由之路和共同特点,保证了农民的权益。缺点是,改革的难度大,需要在法律制度上进行完善,需要与城市土地制度改革相配套。2关于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权问题。所有权、使用权和承包权,应该是不同的。当前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在使用权、承包权和所有权相混淆。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是属于农村集体的,但由于集体定义不明确,定位难度大,从而呈现出了不同的主体。使用权主要是对农民和农户家庭来说的,在法律上应是农民土地使用权,但实际上仅仅给农民的是土地承包权,也就是说将农民与农村土地的关系从使用权缩小到了承包权。显然这是很不合理的。目前农民仅仅拥有承包权,显然已经大大落后于城市企业改革步伐了,不是前进,而是落后。当然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就是对于集体所有权的理解。不同理解,就会产生不同所有权形式,也正是由于这种不同的理解,才造成了事件中的不同土地占有、使用模式。说明在集体所有权问题上的界定是极其必要和迫切的。究竟是界定在农村的乡镇、村民
f委员会、自然村还是农民共有这一范围。就要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