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而且是正效用,即使正效用在减弱,但尚未达到负效用。其三,新问题和新矛盾尚未上升和达到主要矛盾,即使是矛盾的主要方面,但未达到足以必须进行全面改革的地步,也同样会暂时采取通过制度的完善进行解决,待解决了社会和国家面临急切矛盾之后,国家和政府才会着手进行,否则,全面的改革,可能会造成改革举步维艰,甚至会起到相反的效果,这也是所谓激进的改革往往会给改革带来新问题和新矛盾的现象大大超过了改革本身的问题,从而,使改革半途而废,这样的例子是很多的。当然,选择制度改革还是制度完善,还需要考虑成本问题以及经济发展的短期、中期和长期因素,即改革成本在时间与空间上的效用衡量是否合算,进一步说就是选择制度改革还是选择制度完善,要在一定的时间段上进行具体的分析,可能结果无非是:首先,改革的短期成本大,但从长期来说,成本代价远远小于因改革带来的效益。此时应选择制度改革,但须具备的必要条件是国家和社会对改革具备相应的承受能力。其次,制度完善短期成本低,但因未进行制度改革而带来的长期损害要远远高于成本付出。此时,就需对制度改革和制度完善进行比
f较。再次,在一定的时间内,选择制度完善与制度改革的预期综合效用相同时,一般来说,宜选择制度完善,而不必选择制度改革。二解决以上问题和矛盾的主张及其分析1关于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与城市土地国家所有权的不平等待遇问题。这实际上是过去我国执行计划经济制度的组成部分,是不合理的,也是不公平的。过去我国实行计划经济,一切均归于国家和全民,土地制度体系同样如此。因此,无论是农村还是城市土地均归于国家,尽管所说的农村土地集体所有制实际上由于农村的所有生产都是执行着计划经济,因此,农村土地所有权和城市土地所有权问题不是很突出,也不存在不平等和不合理问题,因为一切都是国家的。但目前,我国实行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以后,国家、集体和农民均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平等的经济主体,国家财产和集体财产和农民个人的财产全都受到法律保护,在这种情况下,仍然实行所有权的差别政策,显然是不合理的,也是不符合市场经济发展规律的。因此,土地所有权不公平待遇和差异政策,是土地本身的问题,应该从根本上进行改革。采取其他的完善措施显然是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这一矛盾和问题的。但解决这一问题的办法有以下几种方案:第一,在法律进行修改,按照公平保护所有权、国有财产和个人财产的规定,对于城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