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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假如要改革,那么,是否具备了条件,或者反过来说,当前中国农村经济和国家所拥有的条件是否可以满足改革所必要的条件,还是只能满足进行制度完善所具备的条件。深入地了解这些,是进行农村土地制度改革涉及的前提条件。一制度改革和完善的必要性和充分性思辨制度改革是对不合理经济关系的重新调整和新的经济关系的建立,因此,制度改革应有必要性和迫切性,同时还要有充分性和改革的可行性。但经济关系的调整有两种办法,一种是完全的制度改革,形成新的制度体系,也就是说,改革是对原有的制度体系进行较大范围的关系变革,是对原有的制度体系上的全面改变。一种是对原有制度体系中的不合理、不规范因素进行调整和完善。一般来说,改革原有的制度须具备以下必要条件:其一,原有的制度体系,已经无法解决新出现的问题和矛盾。其二,新问题和新矛盾主要是由于制度本身缺陷直接带来的,不进行全面改革就无法克服和改变。其三,新问题和新矛盾已经成为生产要素、市场要素流动与配置高效化的主要障碍,改革有迫切性要求。其四,原有的制度体系效用持续减弱以至于无法发挥作用,并可能开始起相反作用,即正效应已经小于自身带来的负效应。与此同时,要使改革取得成功,还须具备以下足够的充分条件。其一,原有的制度主体与客体有改革的意愿和内在要求。其二,改革的条件已经具备,包括整个经济体制转化的市场条件、自然和经济条件以及物质条件均已具备。其三,改革的时机成熟,当前进行改革是最佳的良机,否则就会错失良机。其四,比较改革成本的大小与不改革带来的损失。其五,这项改革已经成为影响社会、国家或者当前国家主要的影响因素,并确定为当前的任务。因为这关系到改革是主要矛盾还是次要矛盾,假如是主要矛盾时,改革的力度就会大,改革推进的速度就会快,改革就会更彻底一些。相反,假如土地制度存在的问题并不是当前国家和政府工作的主要任务和重点时,改革的进程、力度就会小一些,制度改革就会采取渐进性模式,因为,此时,这项改革仅仅是其他改革的一项配套改革。改革而制度完善则是在原有的制度体系框架下,针对其制度实施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进行局部的较小范围的调整、补充、改进和改良,使原有制度体系更加规范有效,使制度体系的效用得到更好地发挥。判断和评估并实施制度完善和调整,要观察以下几个主要方面,其一,制度本身没有问题,新矛盾不是制度本身带来的。其二,制度的效用仍然在起作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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