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体所有制,应当说这一制度没有什么错,只要符合农村和城市实际,完全是可以的,我国几十年来也一直实行着这一制度,但是,在实际运用中,农村土地和城市土地在收益权、占有权、处置权等方面却有着很大的区别,农村土地所有者的产权变动仅限于所有权未变化和土地用途不变化的承包权流转,而没有出让权,这实际上是一种不完全的、有限的所有权。农村土地出让,必须国有化后,由国家进行出让,其他任何人都不允许转让土地,显然,这是一种极其不平等的制度。如果说市场竞争带来了就业、资源配置及商品价值转换周期上的不平等结果,那是短期结果,是可以通过自身努力来改变的话,那么,制度、法律上不平等和不公平则是长期的,是无法通过自身来改变的。四土地征用制度与征用标准是对农民利益的掠夺工业化、城市化发展是经济发展的必然过程,也是经济发达的重要标志,伴随这一过程的生产要素也将发生变化的是,农村人口向城市和城镇加速转移,农村耕地大量减少,城市土地不断扩大,而保证工业化、城市化做法之一就是实行农村土地国家征用制度。这种征地补偿标准体制存在两个缺陷。一是我国采取的土地征用补偿标准,根本没有反映市场经济条件下被征用土地资产价值,仅仅是一种土地产值标准,而土地补偿费并不是土地交换价格的全部,因此是很不合理的。事实上,农村土地国有化,应当是所有权与所有权之间的市场交换行为,使价格的全部价值,仅仅用支付土地补偿费来实施的,是不平等的,它不仅使农民利益受损,而且,也让农民失去了生活和就业保障。因为承包地,不仅是农民的就业保障和生活来源,也是国家给予农民最基本的生存权利,一旦失去了土地,农民就失去了生存依赖和社会保障2。据有关专家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农民以土地的“税、租、费”等名义被拿走的资金有大约15000亿元迟福林。1987年至2002年全国非农占用耕地直接剥夺农民土地净收益高达30000亿元陈锡文,韩俊,叶兴庆。这些都是由于“农村集体土地所有制”在产权制度体系中的不平等造成的。因此,可以说,现行的农村土地制度无法从根本上解决城市化过程中农用土地非农化与农村人口不断增长、农民收入和就业之间日益激烈的矛盾,无法形成良性的土地等价交换体系,土地征用制度已经给农民利益造成了巨大损害,已经不适应当前经济发展新格局。二、制度改革的艰难选择根本性变革还是逐步完善?面对以上的矛盾和问题,中国农村土地制度究竟是采取全面改革还是进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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