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用于灭火的二氧化碳气瓶、呼吸器和救护器用气瓶、车用气瓶和纤维缠绕气瓶。修改之后,实现了与国际通行作法相一致。c明确提出了混合气体的概念。实际上《89瓶规》中已将液化石油气列入,大家都知道,液化石油气是多组分混合气体。但《89瓶规》不包含液化石油气以外的其他混合气体。气
f体工业的发展,已进入了向社会提供各种混合气体的新的发展阶段,安全监察工作必须跟上经济发展的步伐。
第3条这一条主要是明确气瓶安全监察的几个主要环节,与《89瓶规》的第3条相对应。与其相比,增加了“经销”环节,取消了气瓶改装。对于是否增加“经销”环节,也有不同意见,但要求增加的呼声较高。考虑到目前经销人员违章操作屡屡造成事故,将“经销”环节纳入安全监察有利于减少事故的发生。取消气瓶改装是因为从安全出发,气瓶本应专用。过去国内经济水平低,气瓶改装使用是不得已而为之。随着国内经济水平的提高,已有条件实现气瓶的专用。
第4条本条为新增加条款。早在1994年11月原劳动部曾以劳安锅局字199454号文“关于气瓶安全监察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明确,在没有颁发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之前,制造单位应采用或参照国际标准或国外先进标准制定企业标准并报气瓶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审查,此类气瓶产品暂按企业标准生产。由此本条款实际上已经实施多年,此次修订只是将已实施的作法从文字上纳入《瓶规》。因气瓶产品标准为强制性标准,依标准化法,只要国家标准发布实施,必须符合相应国家标准的规定。产品标准中必须规定产品合格指标,即,出厂检验,批量检验和型式试验的内容要求。
第5条这一条主要讲气瓶及其附件的新产品开发程序问题。在《压力容器制造单位资格认可与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制造管规》)中对气瓶的试制和鉴定也有明确规定(《瓶规》修订后与《89瓶规》不一致的地方,如技术鉴定改为型式试验,将来修订《制造管规》时再理顺。此条与《89瓶规》第4条相对应,内容上有一些改变:1、研制开发新产品除气瓶外增加了气瓶附件,主要指爆破片、安全阀、易熔塞、瓶阀,紧急切断阀和充装限位装置,具体将根据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公布的目录,确定是需取得产品制造许可证还是需办理安全注册;2、按照政府职能转变以及机构改革、人员精简的实际情况,明确型式试验技术评定由经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授权的单位组织专家进行;3、评定的内容和要求按附录3的规定。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