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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究错装、超装的责任;有利于落实气瓶的定期检验;有利于气瓶的建档、统计以及气瓶用户的安全使用教育。
四、《气瓶安全监察规程》(2000年版)条文说明
第一章总则(《89瓶规》总则为5条,《2000瓶规》总则为6条)第1条本条讲的是制定《瓶规》的目的和依据,与《89瓶规》第1条对应,在依据方面除了根据《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之外,增加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以下简称《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实施,故也作为依据之一。《条例》是国务院发布的关于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行政法规,在国家尚无有关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的国家法律之前,《条例》就是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的最根本依据。自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整建制从原劳动部划转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后,其职能除全部保留原安全监察职能外,还新增加了质量监督职能。《产品质量法》是为了加强对产品的监督管理,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而制定的国家法律顾问,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法律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产品质量法》是质量管理和监督的最根本依据,因而作为制定《瓶规》的依据之一。第2条这一条讲的是《瓶规》的适用范围,与《89瓶规》第2条相对应。随着我国气体和气瓶行业的发展,为适应目前国内情况,本条有以下一些变化:
1适用公称容积改为04~3000L,也就是说容积上限范围扩大了。这是基于如下考虑:目前国内使用的长管拖车气瓶,有的容积已超过1000L;国际标准ISO11120《150~3000L无缝钢质气瓶设计、制造和试验标准》(第一版)已于1999年3月15日正式颁布实施;国外长管拖车气瓶产品,容积已有2600L,如:美国、德国、和意大利的公司,生产2000L以上的长管拖车气瓶已有多年经验。大容积气瓶已是发展趋势。国内企业也已着手研制开发此类产品。
2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有所扩大:a明确适用的气瓶种类范围包括无缝气瓶、焊接气瓶和特种气瓶。特种气瓶包括车用气瓶、低温绝热气瓶、缠绕气瓶和非重复充装气瓶。原劳动部1995年6月劳部发1995264号文件修改了《条例》实施细则的附件4,压力容器制造许可证级别划分已将这几种气瓶列入。对低温绝热气瓶美国标准规定压力下限为028MPa,我国空分行业低温绝热贮罐下限多为02MPa,故将低温绝热气瓶的压力下限确定为02MPa。b不适用范围中去掉了灭火用气瓶、非金属材料制成的气瓶以及运输工具上附属的瓶式压力容器,将这些气瓶纳入安全监察范围。这些气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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