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人出庭难的原因与对策
摘要:在诉讼过程中能否伸张正义、维持公平公正、保证当事人利益取决于能否胜诉,而诉讼的过程也是证明的过程,证据是诉讼证明的核心,证人证言是其中一项重要的证据类型。但是,一直以来我国的证人出庭作证率极低,出庭作证难问题十分严重,阻碍了诉讼程序的正常开展,违背了司法公正实现目标,并且导致了越来越多证人仿效不愿出庭作证的恶性循环。针对我国司法过程中出现的证人出庭难问题,本文将进行原因分析,深挖我国历史沉积的对包括抵制证人出庭在内的“拒讼”的错误观点、探讨不完善的证人经济补偿和人身等方面的保护机制等。同时结合国外相对先进的立法及较成熟的制度提出改进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的对策,如增加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出庭的证人的惩罚制度、保障证人的人身安全等。
关键词:证人
出庭
证据
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要证明自己提出的主张,需要向法院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即证据,这些证据可以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几种形式。1证据在法庭上出示,不仅能够帮助当事人主张自己的权利和观点,也同时是法官认定事实、排出疑点、分析案情并最终做出裁决的重要依据。而证人证言作为证据中的一种,因其具有直观、形象、易于答疑解惑、对案件能生动描述等优点而在证据中显得尤为重要。证人证言的内容与案件事实的一部分或全部相联系,往往能证明案件所涉及的法律关系中的部分或全部内容。而这些联系通过证人的表述就能传达到法官印象中,从而取得其他证据无法比拟的证明效果。证人证言是“活”的证据,在质证过程中,法庭可以更加深入的了解案情,证人提出的证言还有可能反应案件的有关证据线索,为司法人员进一步收集调查证据提供帮助。但是,目前我国乃至世界范围内证人出庭难现象均普遍存在,无论刑事案件、民事案件还是行政案件,证人出庭率极低,绝大多数案件没有证人出庭,这样就使法庭的质证这一重要的诉讼对抗式证明过程作用急剧降低,为法官明辨是非、公正决断带来了困难。再完美的司法制度如果缺少了过程中的实质证明阶段那么到头来也是徒劳,所以针对我国证人出庭难问题进行源头分析、制度分析、具体个案分析等深入探讨才能解决我国诉讼程序上出庭难的瓶颈,才能为推动我国司法制度法制化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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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卫平:《民事诉讼法》,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第18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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