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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主
f要业务、资产规模及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情况。第二十四条企业应披露与控股股东之间在资产、人员、机构、财务、业务经营等方面的相互独立情况。第二十五条企业应披露对其他企业的重要权益投资情况包括主要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合营企业,以及有重要影响的关联方等。第二十六条企业应披露其内部组织机构设置及运行情况,包括各主要职能部门、业务或事业部和分公司的情况。第二十七条企业应披露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况。第二十八条企业应详细披露其业务范围、主营业务情况及业务发展目标。第二十九条企业应披露所在行业状况、行业地位及面临的主要竞争状况。第七章企业主要财务状况第三十条企业应披露最近三年及一期财务会计信息及主要财务指标。财务会计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企业编制合并财务报表的,应同时披露合并财务报表和母公司财务报表。企业最近三年及一期合并财务报表范围发生重大变化的,还应披露合并财务报表范围的具体变化情况、变化原因及其影响。财务指标包括但不限于偿债能力指标、盈利能力指标、运营效率指标。第三十一条企业应说明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期末有息债务的总余额、债务期限结构、信用融资与担保融资的结构等情况及主要债务起息日、到期日及融资利率情况。第三十二条企业应全面披露关联交易情况,主要包括产品销售、原材料采购、劳务提供、资产租赁、应收应付款项、融资、担保等的关联交易及金额。第三十三条企业应对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对外担保和未决诉讼(仲裁)等重大或有事项或承诺事项作详细披露,并对可能产生的损失作合理估计。第三十四条企业应披露截至募集说明书签署之日的资产抵押、质押、担保和其他限制用途安排,以及除此以外的其他具有可对抗第三人的优先偿付负债的情况。第三十五条企业对可能影响投资者理解企业财务状况、经营业绩和现金流量情况的信息,应加以说明。第八章企业资信状况第三十六条企业应披露所聘请的信用评级机构对企业的信用评级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信用评级结论及标识所代表的涵义;(二)评级报告揭示的主要风险;(三)跟踪评级的有关安排;(四)其他重要事项。第三十七条企业应披露下列与企业及其子公司有关的资信情况(一)获得主要贷款银行的授信情况;(二)近三年是否有债务违约记录;(三)近三年债务融资工具偿还情况;(四)其他与企业有关的资信情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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