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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8〕第1号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经2008年3月14日第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4月15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二八年四月九日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银行间债券市场管理,促进非金融企业直接债务融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以下简称债务融资工具),是指具有法人资格的非金融企业(以下简称企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第三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与交易应遵循诚信、自律原则。第四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以下简称交易商协会)注册。第五条债务融资工具在中央国债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央结算公司)登记、托管、结算。第六条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以下简称同业拆借中心)为债务融资工具在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提供服务。第七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披露信息。信息披露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第八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金融机构承销。企业可自主选择自主选择主承销自主选择商。需要组织承销团的,由主承销商组织承销团。承销团由3家或3家以上承销商的,家以上承销商的,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可设一家联席主承销商或副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共同组织承销活动;承销团中除主承销商、联席主承销商、副主承销商以外的承销机构为分销商。承销机构为分销商。第九条企业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应由在中国境内注册且具备债券评级资质的评级机构进行信用评级信用评级。信用评级第十条为债务融资工具提供服务的承销机构、信用评级机构、注册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机构和人员应勤勉尽责,严格遵守执业规范和职业道德,按规定和约定履行义务。上述专业机构和人员所出具的文件含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和重大遗漏的,应当就其负有责任的部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一条债务融资工具发行利率、发行价格和所涉费率以市场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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