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风险。主要是指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可能变化对企业产生的具体政策性风险,如因财政、金融、土地使用、产业政策、行业管理、环境保护、税收制度、财务管理制度、经营许可制度、外汇制度、收费标准等发生变化而对企业的影响。(三)本债务融资工具所特有的风险:债务融资工具因含特殊条款而存在的潜在风险。如设置担保的,需说明担保人资信或担保物的现状及可能发生的重大变化对债务融资工具本息偿还的影响。企业应按重要性程度对上述相关风险因素进行排序。上述风险因素在最近一个会计报告期内已造成损失的,应予以清晰表述。第十六条除非已经采取了具体措施企业不得对尚未采取的措施进行任何描述。第四章发行条款第十七条募集说明书应详细披露本期债务融资工具的全部发行条款,包括但不限于:一债务融资工具名称;二企业全称;
f三企业待偿还债务融资工具余额;四本期发行金额;五债务融资工具期限;六债务融资工具面值;七发行价格或利率确定方式;八发行对象;九承销方式;十发行方式;十一发行日期;十二起息日期;十三兑付价格;十四兑付方式;十五兑付日期;十六信用评级机构及信用评级结果;(十七)赎回条款或回售条款(如有);十八担保情况。第十八条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的发行安排,包括但不限于:一簿记建档安排;二分销安排;三缴款和结算安排;四登记托管安排;五上市流通安排。第五章募集资金运用第十九条企业应披露本次募集资金的具体用途,用于流动资金的,应披露具体安排;用于长期投资的,应披露具体的投资项目。第二十条企业应承诺在债务融资工具存续期间变更资金用途前及时披露有关信息。第六章企业基本情况第二十一条企业应简要披露其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注册名称;(二)法定代表人;(三)注册资本;(四)设立(工商注册)日期;(五)工商登记号;(六)住所及其邮政编码;(七)电话、传真号码。第二十二条企业应披露历史沿革、经历的改制重组情况及股本结构的历次变动情况。第二十三条企业应披露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的基本情况及持股比例。实际控制人应披露到最终的国有控股主体或自然人为止。若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应披露其姓名、简要背景及所持有的企业股份被质押的情况,同时披露该自然人对其他企业的主要投资情况、与其他主要股东的关系。若企业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为法人,应披露该法人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