况。第九章债务融资工具担保第三十八条企业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的担保情况。第三十九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应披露保证人的基本情况,包括但不限于:(一)基本情况简介;(二)最近一年的净资产、资产负债率、净资产收益率、流动比率、速动比率等主要财
f务指标,并注明是否经审计;(三)资信状况;(四)累计对外担保的金额;(五)累计担保余额占其净资产额的比例。第四十条提供保证担保的,企业应披露债务融资工具担保协议或担保函的主要内容至少包括下列事项一担保金额;二担保期限;三担保方式;四担保范围;五企业、担保人、债务融资工具持有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六各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企业应披露担保物的名称、金额账面值和评估值、担保物金额与所发行债务融资工具面值总额和本息总额之间的比例。第四十二条提供抵押或质押担保的,企业应披露担保物的评估、登记、保管和相关法律手续的办理情况。第四十三条企业应披露保证人的资信或担保物发生重大变化时的持续披露安排。第十章税项第四十四条企业应在募集说明书中明确列示投资债务融资工具所应缴纳的税项、征税依据及缴纳方式。第四十五条企业应明确告知投资者所应缴纳税项是否与债务融资工具的各项支付构成抵销。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声明所列税项不构成对投资者的纳税建议和投资者纳税依据。投资者应就有关事项咨询财税顾问,企业不承担由此产生的任何责任。第十一章发行的有关机构第四十七条企业应披露下列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联系电话、传真和有关经办人员的姓名一企业;二主承销商及其他承销机构;三律师事务所;四会计师事务所;五信用评级机构;六担保机构如有;七登记、托管、结算机构;八其他与发行有关的机构。第四十八条企业应披露与发行有关的中介机构及其负责人、高级管理人员及经办人员之间存在的直接或间接的股权关系或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第十二章附录第四十九条募集说明书的附录是募集说明书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一企业关于报告期内被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涉及事项及处理情况的说明;
f二注册会计师关于报告期内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告如有的补充意见;三债务融资工具担保的相关证明文件(如有)。采用抵质押担保的应提供抵质押物的权属证明、资产评估报告及与抵质押相关的登记、保管、持续监督安排等方面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