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工程质量验收管理办法第二版
第一章第一条总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房屋建筑工程和、、
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规定,使工程项目满足用户所需要的功能和使用价值,确定产品符合合同约定的合理的质量和承包内容,特制订本办法。第二条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开发建设项目工程的施工全过程的质量验收管理。验收依据为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分包合同、协议书、设计图纸、工程设计变更、
各类建设工程设计规范、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技术规程和公司各种质量管理标准等。第二章项目工程质量验收基本规定第四条工程质量验收分为项目工程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项目
综合验收、项目交付验收。第五条项目工程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等工程的施工检验批、分项工程、特殊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第六条程)。第七条项目综合验收包括: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包括:各单体工程验收(包括土建、设备安装等单位工
1、竣工备案验收:规划、环保、消防、档案等政府管理部门的验收。2、其他单项验收:供电、路灯、供水、排水、煤气、通讯、有线电视、邮政、环卫、公建配套、公安、交管、人防、测绘、电梯、街道交接等社会各类单项验收。第八条项目交付验收包括:
1、项目交付前专项检查:土建、设备及安装、精装修房、智能化、室外配套工程、物业查房等公司的内部专项检查。2、施工项目交付验收:土建及设备安装、智能化、景观绿化及室外配套工程等的项目交付验收。3、物业接管验收:以上各项验收完成后,由公司向物业公司交付的物业接管验收。第三章第九条工程质量验收应具备条件
项目工程施工过程质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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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1、检验批、分项工程、特殊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已按设计图纸、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质量已经施工单位自检合格;2、质量控制资料及过程验收资料应完整;3、地基和基础、主体结构和设备安装等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及功能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的结果应符合规定;第十条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应具备的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图纸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和质量控制资料;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进场试验报告;4、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5、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和功能的检测资料应完整;6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