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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水利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渝水基〔2007〕11号)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各有关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检测、建设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第279号令)、《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水利部第30号令),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特点,我局制定了《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7年7月1日起执行,此前我局印发的有关我市水利工程质量管理的文件若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本办法由重庆市水利局负责解释。在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函告重庆市水利局。
二○○七年五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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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重庆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质量验收检测管理,明确工程质量
验收检测责任和内容,规范质量验收检测行为,依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水利部《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重庆市行政区域内的大中型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工作,其他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质量验收检测管理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水利工程建设项目验收,按验收主持单位性质不同分为法人验收和政府验收两类。
第四条法人验收法人验收是指在项目建设过程中由项目法人组织进行的验收。工程建设完成分部工程、单位工程、单项合同工程,或者中间机组启动前,应当组织法人验收。法人验收是政府验收的基础。项目法人应当在开工报告批准后60个工作日内,制定法人验收工作计划,报法人验收监督管理机关和竣工验收主持单位备案。第五条政府验收政府验收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组织进行的验收,包括专项验收、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专项验收是指在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等阶段验收前,由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完成的移民安置专项验收,或在工程竣工验收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的环境保护、水土保持、移民安置以及工程档案等专项验收。经商有关部门同意,专项验收可以与竣工验收一并进行。阶段验收是指在工程建设进入枢纽工程导(截)流、水库下闸蓄水、引(调)排水工程通水、首(末)台机组启动等关键阶段,由政府及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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