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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内采购量的大小另外再给予的折扣返还,俗称“返利”。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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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返利的实质还是销售折扣。按照会计准则对收入的定义,会计处理方法应当是冲减当期营业收入。否则,如果卖方作为推销费用列支而买方作为收入核算,就会同时夸大买卖双方实现的收入和成本费用,导致会计信息失真。但是,如后文将讲到的,中国的发票管制制度迫使企业走上了“会计信息失真”的第二条道路(国美公司的巨额“其他业务收入”即是例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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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税收方面,由于中国苛严的发票管制制度,返利的税务处理变得复杂并产生了严重混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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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让我们花些时间来探根究源:从增值税的原理来看,既然“返利”是销售折扣形式的一种,卖方支付返利本应当由卖方开具负数发票冲减收入,买方同时冲减成本。但在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管制制度下,取得买方税务机关审批的《退货与索取折让证明单》在实践中手续繁琐、效率低下、费用高昂。买卖双方为了能尽快完成清算,只有不顾交易实质,而按收款形式直接由买方倒过来向卖方开发票收取返利款(以便卖方能够取得发票在所得税前列支,避免没有“发票”违反税务总局关于所得税前扣除的规范性文件而被重复课征所得税)。但是,这种倒开发票由于没有相应的反向货物交易,又被税务机关禁止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结果是,增值税源从买方所在地转移到了卖方所在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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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然而由于中国增值税的中央与地方共享制度,税源的行政地区间转移引起了买方所在地税务机关的严重不满,遂以“具有偷、避税因素”注1的莫须有罪名向税务总局告状,引致国税发1997167号《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规范性文件的出台。该文件对买方因取得返利折扣而相应多抵扣的增值税进项,要求全部补纳税款,同时对卖方多纳的税款则不予理睬、不准扣减。造成对买卖双方重复课征增值税而违反增值税“不重复课税”的基本原理,违反国务院134号令《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八条规定注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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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67号规范文件的出台引致了征纳双方的混乱和筹划反筹划博弈。纳税人在面临重复课税的局面时,退而求其次,选择税率较低的营业税。2000年国税函550号《关于沃尔玛商业咨询(深圳)有限公司向供应商收取费用征税问题的批复》出台,对沃尔玛公司网开一面;2004年国税发136号《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出台,试图再次修补矛盾、自圆其说,将买方所获“返利”划分为两类来分别适用增值税和营业税两个税种这就是“是否与销售量挂钩”的形式标准和“买方向卖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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