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球旧事资料 分类
(最高不过一万元)。在普遍买方市场的市场环境下,面对这种不完善的发票管制规定,虽然纳税人有心提高税法遵从度,但最终却发现发票违规几乎不可避免。r
r
  二、销售折扣的界定、会计与税务处理r
r
  对于“销售折扣”,已有的会计准则、会计制度和税务规范文件均没有明确的定义。因此,“销售折扣”概念的内涵与外延目前并无统一的界定。学术界有两种意见,一种认为“销售折扣”包括一切低于销售方价目表的价格让步,包括“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两类。我们称这种看法为“广义的销售折扣”。另一种意见认为,销售折扣仅指商业折扣,不应包括现金折扣。我们称之为“狭义的销售折扣”。r
r
  对于销售折扣的会计处理,92年的《基本准则》第46条规定:“销售退回、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应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记账。”但98年颁布的《收入具体准则》中未再提及销售折扣,只明确给出了“现金折扣”的定义和会计处理方法:“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减让;”“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当期费用。”也就是说,具体准则采纳了总价法,将现金折扣视为财务利息费用处理,而不是直接作为“营业收入的抵减项目”。01年实施的《企业会计制度》对折扣的规定与《收入具体准则》完全相同。r
r
  也就是说,在中国目前的会计规范下,现金折扣支出不能直接冲减会计收入;而除现金折扣外的“销售折扣”就只能依据具体准则对商品销售收入的定义来判断了。具体准则第6条规定:“销售商品的收入应按企业与购货方签订的合同或协议金额或双方接受的金额确定。”因此,通常意义上为促销而给予买方的“商业折扣”应当直接冲减收入。由此推论,现行会计准则中的“销售折扣”是狭义的,与商业折扣的外延相同。r
r
  因此,企业对折扣的会计处理应当是:现金折扣列为财务费用;其他销售折扣直接冲减营业收入。r
r
  对销售折扣的税务处理,税务总局在1993年发布的一项规范性文件国税发1993154号《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中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此后又在答复湖北省国税局的国税函1997472号《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中对所得税处理做出补充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r
好听全球资料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