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表面工作,不将政策转化为具体的操作性措施,使政策所产生的作用达不到政策制定之初的目标,严重损害了政策的权威性和严肃性。
一些居民尤其是贫困落后地区的农民因为其维权而被压制,有的被劳教,有的则家人遭到报复,这些维权者为的是整体的利益,但自己的利益却遭到了严重损害,而且这种损害力量常常是来自当地政府部门。人们在这种博弈中的理性选择就是:不作为,沉默不仅仅是不理会日常生活中的环保,更显著的特征是对所有环境损害选择忍受和沉默。
这种执行机关的所作所为及后果背离了广大民众的福祉,这种情况下的“经济增长”是短视的,是不能得到长足发展的。这样经济发展的后果是危险的,不仅仅污染了环境,危及了人们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社会问题,而且对生态、对环境造成了永久的破坏。
在以上几点原因的综合作用下,环境公共政策深陷困境。公共政策在制定方面存在一定的问题,公共政策的执行过程中也存在相当的缺陷,企业为了自身的利益而无视甚至牺牲公共利益,这些最终导致环境公共政策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三、走出环境问题的对策
基于环境问题的长期性和复杂性,以及我国公共政策存在的问题、执行环境的不成熟等,应当致力于环境公共政策的研究,构建稳定合理的现代环境公共政策,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一)环境公共政策自身的完善
一个政策从制定到执行到监督,看它的效果如何,应当从政策的源头即政策的制定开始分析。在实际政策中,一个好的政策必定是目标清晰明确的,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政策很容易引起政策含义不清,致使政策的执行者加入自己的主观思考进行判断,执行的效果大打折扣。如“限塑令”规定“限”哪种程度算限制,哪种程度的限制能够达到预设的标准,这都是执行者很难判断的。又如“限塑令”中,全体社会成员对“限塑”都应当承担责任,出一份力,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的情况是,只是单向地向使用塑料袋的消费者收取费用,而塑料袋的生产者、销售者不仅不要为提供塑料袋承担责任,还能因为提供塑料袋而获利,这样的政策怎么可能能够真正限制塑料袋的使用!此外一些原则性的责任不明的描述也大量存在于各个政策中。
政策作出后,应当经过科学的论证分析,再投入到实际执行中去。一个完整科学的决策体制,是一个政策能够得到圆满执行的前提要求。我国应当加强政策执行主体监督主体的培养,建立一个全面的有职业素养的执行者监督者的队伍。强化执行监督主体的责任意识,完善对政策执行主体的责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