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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不交纳党费,或不做党组织分配的工作;忘记了党的宗旨,对群众疾苦漠不关心,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谋取私利,在群众中造成不良影响;工作不积极或长期旷工、消极怠工,完不成本职工作任务;对坏人坏事和歪风邪气不敢开展斗争,甚至当国家和集体财产以及人民生命财产遭受严重威胁时,袖手旁观或临阵脱逃。第二十一条对不合格党员进行组织处理,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既要坚持标准,严格要求,又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党员缺乏革命意志,不履行党员义务,不符合党员条件,党支部应该对其进行教育,要求限期改正;经教育仍无转变的,应当劝其退党。劝不合格党员退党,必须经过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如被劝告退党的不合格党员坚持不退,应当提交支部大会讨论,决定把他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党员如果没有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或者不交纳党费,或者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就被认为是自行脱党;支部党员大会应当决定把这样的党员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批准。第二十二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遵循以下程序:(一)对不合格党员的主要问题进行核实,形成综合性写实材料。内容一般包括:党员基本情况,主要问题,本人或其家庭成员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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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支部委员会根据处置不合格党员的相关规定,提出初步处置意见,并听取被处置对象或其家庭成员的意见。
(三)召开支部党员大会,组织党员学习有关文件,掌握党员标准和处置不合格党员工作有关政策,讨论支部委员会提出的初步处理意见。可采取无记名投票或举手方式进行表决,经应到会有表决权的党员半数以上同意,形成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议。支部大会讨论处置不合格党员,应通知拟处置对象到会,拟处置对象拒绝到会,或组织无法找到本人的,应事先将初步处理意见通知其家庭成员。支部大会决议和有关材料应同本人见面,并允许本人申辩。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到会的拟处置对象,党支部应在上报上级党委的材料中予以说明。
(四)党支部将支部大会决议连同有关材料一并报上级党委审批或备案,需要审批的,党委应认真审查后作出决定,予以批复。
(五)党支部收到上级党委的批复后,应将批复意见及时通知本人,做好思想工作。本人如对处置决定不服,有权提出申诉。
(六)召开党员大会宣布党委决定。(七)党员限期改正期满,党支部应及时对其是否改正错误进行讨论,并作出决定,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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