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统一部署,督促检查。组织部门要做好有关具体工作。第十五条要注意总结经验,使每年的民主评议党员工作有新的提高。对问题较多、力量薄弱的党支部,各单位党组织要加强指导,具体帮助。对支部班子不健全、软弱涣散、不能正常开展党内活动的,要在评议前进行整顿。经检查评议不合要求的,要采取措施补课。第十六条衡量搞好民主评议党员工作的主要标准:(一)广大党员是否受到一次比较集中的、严格的党员先进性教育,提高了争做合格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自觉性。(二)党组织是否认真听取了党内外意见,党员领导干部是否带头认真参加评议,自觉接受党员群众的批评监督;党员自评互评是否严格按照党员标准,是否认真开展了批评与自我批评,是否检查和评议了每个党员发挥先锋模范作用的情况。(三)是否严格坚持按条件评选和表彰优秀党员,对揭露出来的问题是否认真查明,违规违纪的党员是否得到了严肃处理,认定的不合格党员是否受到了妥善处置。(四)党组织是否找到了自身建设中的薄弱环节,并制定了整改措施。
第六章表彰第十七条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每年评选一次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区(厂、处)级单位先进基层党组织数量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党组织总数的10;优秀党务工作者原则上在先进基层党组织中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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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原则上与先进基层党组织一致;优秀党员原则上不超过本单位党员总数的5。副县处级及以上党员领导干部不参加优秀党员的评选。
第十八条评选优秀党员由党小组酝酿提名,征求党外群众和居住地社区党组织意见,经支部党员大会讨论通过,并将其先进事迹材料报送上级党组织审批。
第十九条表彰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在民主评议党员结束后进行。评出的区(厂、处)级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各区委、各单位党(工)委可授予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称号,表彰形式自定。对受表彰的先进基层党组织、优秀党务工作者、优秀党员除给予精神鼓励和适当的物质奖励外,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他们的事迹,弘扬正气,树立榜样。
第七章组织处理第二十条不合格党员是指那些丧失了共产主义理想信念,革命意志衰退,不履行党员义务,长期不参加党的组织生活,不交纳党费,不做党组织所分配的工作,不起党员作用的党员。不合格党员的主要表现是:共产主义理想、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信念发生动摇,不愿履行党员义务;组织观念淡薄,没有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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