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级党委审批。第二十三条处置不合格党员,按以下情况掌握:(一)对不合格党员的处置有:限期改正,劝其退党和除名。(二)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且本人无改正意愿,不愿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纪律约束,应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三)被认定为不合格党员,本人要求留在党内,且有改正的决心和措施,取得党内外的谅解,可给予限期改正,期限为一年。到期后党支部应及时召开支部大会讨论,对仍不符合党员条件者,劝其退党,劝而不退的予以除名,不再延长。(四)对要求退党的党员,应当经支部大会讨论通过后,宣布除名,并报上级党组织备案,不必办理审批手续。党组织仍要从政治和思想上关心退党人员。第二十四条处置不合格党员应同处分违纪党员区别开来。对严重违犯党纪,又不符合党员条件的党员,可作党纪和组织双重处理。具体做法是:一般先作党纪处理,再按不合格党员处置。对违犯党纪应给予留党察看和开除党籍处分的,不能用限期改正或劝退、除名来替代。同样,不合格党员该劝退、除名、限期改正的,也不能用纪律处分来替代。违反党纪受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以下处理的,按不合格党员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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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组织处理,要事先按管理权限,与上级党委或主管部门交换意见。
第二十六条限期改正的党员在“限改”期间仍要履行党员义务和权利,要加强对其教育、考察和管理。对已劝退或除名的,要做好思想工作,关心和团结他们,发挥他们的作用。
第八章材料归档第二十七条在民主评议党员中形成的工作安排、评议结果等有关材料,归入本单位党组织工作档案。第二十八条不合格党员的处置决定及有关旁证材料、组织审批材料等,归入本人人事档案。第二十九条授予优秀党员称号的登记表,归入本人人事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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