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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合同,并依据国家的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保障其工资、福利待遇,办理社会保障和医疗保险等。)第三十五条应根据办学规模配备相应数量的专职管理人员。(专职教学管理人员应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有3年以上教育培训工作经历,具有丰富的教学管理经验。财务管理人员应具有财会人员资格证书。)第三十六条配备与办学规模相适应的、结构合理的具备教师资格和符合任职条件的专兼职教师。(专职教师一般不少于教师总数的13。凡“学院”每个专业至少应有1名具有副教授以上职称的专职教学骨干教师。教育机构聘请专兼职教师和管理人员均需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在职人员和在职教师不得作为教育机构的专职教师和专职管理人员。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自律制度第三十七条本教育机构制定如下自律制度:
一、制订培训中心的基本任务、办学方针和培训目标。二、确定开办办学范围内的班次及课程设置等。三、制订培训中心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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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四、制订招生计划,发布招生广告(简章)。五、制订各个班次的总教学计划与教学实施计划。六、按所开班次目的要求统一举行相应的考试,制发试卷、评分标准和参考答案。七、各个班次学员学籍的审核、管理和证书的颁发。八、按物价部门的规定制订培训中心统一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九、制订和修订工作条例及与之配套的各项规章制度。十、定期召集专兼职人员专业性的工作会议,按半年度总结和部署工作。十一、对培训中心各部门实行全面领导,下达任务并进行检查、监督和宏观管理。十二、定期开展自我评估工作并向有关部门报告。十三、不断加强师资队伍和管理人员队伍建设,不断提高办学主体素质,建立专兼职教师师资信息库。十四、围绕教学质量,定期开展成人继续教育特点和规律的研究活动,不断深化教学改革,强化素质教育。十五、倡导和加强培训中心文化建设,弘扬“团结、服务、求实、创新”的培训中心精神,为创建一流办学实体努力奋斗。
(企业承诺履行教育机构的社会责任和义务,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履行本教育机构职责,不做侵犯学员利益的行为。主要为自我约束、自我制约、监督的相关承诺性规定)
第七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三十八条本教育机构修改的章程,须经决策机构董事会、理事会(选一)经23以上组成人员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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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三十九条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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