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八章变更与终止
第四十条本教育机构的有关办学变更项目,均须学校决策机构同意后报业务主管单位批准或核准。
第四十一条本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完成章程规定宗旨的;(二)无法按照章程规定的宗旨继续开展活动的;(三)发生分立、合并的;(四)自行解散的;(五)被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的。(七)突发事件无法继续办学的;第四十二条本教育机构属于自愿终止办学情况,应当在理事(或董事)会表决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在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依据法律、法规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完成清算工作。被业务主管单位依法撤销的,由业务主管单位组织清算;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而被终止的,由人民法院组织清算。剩余财产,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清算期间,不进行清算以外的活动。第四十三条本教育机构应当自完成清算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第四十四条本教育机构属于非自愿的情形下被终止办学,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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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审批机构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第四十五条本教育机构自登记管理机关发出注销登记证明文件
之日起,即为终止。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本章程于年月日经董事会、理事会(选一)表决通过。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董事会、理事会(选一)。第四十八条本章程须经本教育机构的业务主管单位审核后,报登记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董理事会成员签名、举办者盖章、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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