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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
【法规类别】矿产资源【发文字号】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40929【实施日期】2004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1号)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04年9月29日审议通过,现予公布。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2004年9月29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决定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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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各级地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选(洗)矿厂的监督管理,开办选(洗)矿厂,应到当地市级地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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