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本之和加计20的扣除额;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普通住房出售,增值额未超过各项规定扣除项目金额20的,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举例:某房地产公司2005年出售一栋写字楼,取得收入10000万元。支付地价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500万元(可按转让项目计算分摊并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转让环节缴纳的有关税费合计550万元,该单位所在地政府规定的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计算扣除比例为5,计算2005年公司应交纳的土地增值税先扣除项目1、取得土地使用权支付地价及各种费用1000万元;2、房地产开发成本3000万元;
f3、房地产开发费用500(10003000)×5700万元;4、允许扣除的税费550万元;5、房产开发企业加计扣除额(10003000)×20800万元;6、扣除项目合计100030007005508006050万元;7、增值额1000060503950万元;8、增值率3950÷6050×1006529;9、应纳税额3950×406050×512775万元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12775万元贷应交税金应交土地增值税12775万元四、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现行主要法律依据:国发1986第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财税第字1986第008号《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和国务院令1988第1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根据国税发20038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规定“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免征问题鉴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的商品房在出售前,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而言是一种产品,因此,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售出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售出前房地产开发企业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因此房地产开发企业只需将需要缴纳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房产和土地计算缴纳,并计入当期费用。五、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现行主要法律依据:国务院令1997第22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财法令1997第52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国务院令1988第11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财法令1988第2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国发1987第2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财农字1987第206号《关于耕地占用税具体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为开发房屋占地的,按照规定应缴纳契税,如果占用耕地的,应缴纳耕地占用税,其应缴纳的税金计入开发成本。房地产开发企业与客户签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属产权转移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