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企业涉税账务处理
在我国,房地产业是一个新兴的行业。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八十年代中期以来,我国房地产开发业从无到有,经历了起步、快速发展和调整整顿三个阶段。房地产开发已形成一个独立的产业,房地产开发投资规模快速增长,房屋竣工面积逐年扩大,房屋销售价格逐年提高,房地产开发业在推动国民经济发展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房地产开发企业与传统意义上的产业有所区别,其税收政策既有一般性,也含有其行业的特殊性。笔者曾从事多年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财务工作,又对多家房地产开发企业进行过审计,笔者现将内资房地产开发企业涉税会计的处理整理一下,以供大家商榷。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涉及的税种: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契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以及教育费附加等。下面就各税种分别予以阐述:一、企业所得税现行主要法律依据:国务院令1993第137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财法令1994第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企业所得税的计征依据为按应纳税所得额的33征税。企业在年底计算出应纳税所得额后,借:所得税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2003年7月9日国税发20038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要求“房地产开发企业采取预售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其当期取得的预售收入先按规定的利润率计算出预计利润额,再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待开发产品完工时再进行结算调整”。这样就产生纳税的时间性差异,应计入递延税款科目。借:递延税款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举例:某房地产开发企业2005年应纳税所得额为1000万元,本年发生的预收账款中有2000万元未转收入,假定利润率为15,2005年应缴纳的企业所得则税1000×332000×15×33429万元。借:所得税330万元(1000×33)递延税款99万元(2000×15×33)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429万元二、营业税现行主要法律依据:国务院令1993第136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法令1993第4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税率为5,计征依据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04年6月7日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住房专项维护基金免征营业税的通知》(国税发200469号文件中明确规定:对房地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