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劳动安全、工作纪律的教育,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对学生的管理和劳动考核,提出勤工助学工作的有关建议。(二)校外勤工助学:1、校外用人单位需向勤工助学办公室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由勤工
f助学办公室选择、审批校外勤工助学岗位。2、校内学生组织、学生社团与社会企业开展的勤工助学活动需要后勤服务中心、保卫处等校内有关部门提供帮助和支持的,须经勤工助学办公室进行初步审核后,再报相关部门备案。3、勤工助学办公室有权向校外用人单位推荐学生,并应当组织学生和校外用人单位签订《北京高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协议书》。4、勤工助学办公室检查、监督校外勤工助学活动的情况。第八章学生权利与义务(一)学生的权利1、通过参加校内外的勤工助学活动获得劳动报酬。2、免费获得学校勤工助学的各种信息和服务。3、拒绝不适合学生参加的勤工助学工作。4、在发生劳动争议或者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得到合理保护。(二)学生的义务5、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和勤工助学协议书的条款;6、不得从事违反法律规定、有损学生形象、有碍社会公德的活动。7、在勤工助学活动中诚实守信,实事求是的介绍自己情况。第九章用人单位权利与义务(一)用人单位的权利1、在学院规定允许的范围内自行选择、聘用学生。2、校外用人单位可以和学生协商劳动报酬的标准。校内用人单位可以提出支付学生劳动报酬建议。3、对学生进行劳动培训、管理、教育和考核。(二)用人单位的义务4、遵守法律、法规和协议书的规定;5、不得让学生从事违法的、不适宜的工作,不得克扣学生的合法报酬。6、提供良好的安全劳动条件和劳动环境,保证学生的身心健康。7、诚实守信,实事求是介绍自己的情况。第十章违规处理1、未经勤工助学办公室批准,学生利用勤工助学名义在宿舍、学校其
f他场所从事经营性活动的,学院将依据学生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2、对于因参加勤工助学而影响学习或者违反法律法规及协议书规定的学生,勤工助学办公室可以视情形取消该生参加勤工助学的资格。第十一章附则1、本管理办法未尽事宜,依照法律、法规和教育部、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2、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3、本办法自2005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规定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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