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学生勤工助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为了进一步规范我院学生勤工助学工作,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培养学生的劳动观念和实践能力,帮助品学兼优、经济困难的学生完成学业,根据《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财政部的相关规定以及北京市关于《北京地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勤工助学活动的规定》(京教学2000024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1、勤工助学是学生利用课余时间通过参加有组织的劳动和社会服务获得一定报酬的学生资助方式。2、学生参加勤工助学工作,不能影响学业任务的完成。每学期有2门以上(含)科目成绩不及格的,不得参加下学期的勤工助学工作。3、为了保证学习的时间,学生参加勤工助学的工作时间应安排在业余时间,节假日除外。每周不得多于10小时,每月不得多于30小时。4、学院组织的勤工助学活动,应优先考虑经济困难的学生。第二章管理机构1、学院成立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学生处。2、勤工助学办公室具体职责如下:①校内勤工助学岗位的开发和审批;②校内勤工助学学生劳动报酬的管理和发放;③学生勤工助学基金的管理;④组织学生劳动培训;⑤及时了解校内用人单位的用工情况;⑥其它关于校内勤工助学的具体事务;⑦校外岗位信息的收集、鉴别和发布⑧参加校外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登记和管理,组织学生与校外用人单位签订相关协议书,保障学生的合法权益⑨负责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管理⑩定期公布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的经营情况。
f4、除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批准或授权之外,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勤工助学名义在学院从事活动。5、学院各部门、各系应该积极关心、支持和配合学院勤工助学工作,协助学生处做好相关工作。第三章资金来源及管理1、资金包括国家专项拨款、学院专项拨款、社会捐赠和经营性收入。2、学院勤工助学资金用于支付校内勤工助学学生的劳动报酬、学生劳动培训等相关费用。学院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可以批准与勤工助学有关的其他用途。3、任何个人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勤工助学资金;不得将其用于与勤工助学无关的事项。4、勤工助学办公室负责的学生自我管理的勤工助学经济实体自负盈亏。第四章岗位设置1、校内各单位应根据学院的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工作量,本着必要、适当的原则申请设置勤工助学岗位。2、各单位设置勤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