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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利益),先由国家征收,实行有偿使用方式,由需要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一次性交付征收农民土地的补偿安置费后,依照合同约定取得该农用地进行农业生产。(2)对不宜采取农村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未利用土地,先由国家征收,并进行整治后,实行有偿租赁使用方式,依照合同约定由需要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租赁或承包。(3)、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废弃地、灾地,也实行“先征后用”的方式。先由国家征收,并进行整治后,以有偿出让或租赁承包方式由需要开发利用的单位或个人长期租赁或承包。(4)需要流转的农村建设用地,由国家征收后,纳入城市土地的管理机制进行管理。属于违法用地的,由国家征收后,根据土地利用规划用途进行整治、复垦后,实行有偿出让或租赁承包方式;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的且暂不流转的,继续保持原土地所有性质不变。(5)需要流转的农民房屋宅基地,属于想永久离开农村并放弃务农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户,其房屋宅基地先征收为国有,房屋及其宅基地转让事务由农户与受让人协商一致后转让;对于不放弃务农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的农户,房屋宅基地继续保持原土地所有性质不变,其它事务由农户与承租户协商一致办理。
(二)“以征代流”,实现物权意义上的土地权益。
1、实行“以征代流”制度。农民将自己不愿意耕种的承包土地通过被国家征收程序,一次性得到足够的征地安置补偿费,代替原来的土地承包流转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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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以换取和兜底解决流地(失地)农民的社会养老保障。2、实现农村土地物权意义上的使用权权益。通过“先征后用”,以有偿使用方式取得的农村土地及地上物的单位或个体经营者,只要严格依照土地合同约定方式使用,经过一定(短期)年限的开发利用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和抵押。3、农民要求以地养老,转让自己的承包地或者自留地(山)或宅基地(房屋)时,有关土地收益应先缴纳个人的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对于完全失地农民的土地收益尚不足缴纳其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部分,由政府统筹补贴解决。
(三)“以城带乡”,鼓励城市生产要素流向农村。
1、建立城乡生产要素流通机制。设立农村土地一级市场,吸引和鼓励城(市)镇富余人员和社会闲散、沉积资本到农村投资,从事农业劳动、农业开发、农业生产经营和在农村定居生活。2、建立农村投资者权益保障机制。凡到农村长期投资农业开发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统一由政府与其签订土地使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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