活动,它的教育和培训对象是社会劳动者,其中包括失业的劳动者、在职的劳动者、企业富余人员和其他求职者;而普通教育一般是以处于学龄期的青少年为主要教育对象。3、教育内容不同。职业教育突出专业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技能的培养和提高,在教育内容上更侧重实践性和应用性;而普通教育突出基础知识和素质教育,在内容上则比较注重基础性和系统性。4、教育手段和方法不同。职业教育是特需教育,注重教育和时间相结合,一般可以根据劳动者自身的要求和条件,采取比较灵活的教育手段和方法,进行不同层次的教育和训练;而普通教育则采取比较固定的常规教育,一般是全日制教育。通过两者的比较,职业教育具有针对性、专业性、实践性等特征。六案例复习题1、答:赵某未满16周岁,不能成为劳动关系主体,因此,签订劳动合同是无效的。2、赵某不需缴纳违约金。合同无效,厂方违法。
作业二课堂讨论案例分析参考答案(1)张某与某食品机械厂关于工作时间的约定违反了法律的规定,应属无效条款。《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将劳动法规定的工作时间修改为“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本案中劳动合同约定“每周5天,每天10小时”的工作时间显然违反了法律规定,所以属于无效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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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我国《劳动法》第18条第2款规定:“无效的劳动合同,从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确认劳动合同部分无效的,如果不影响其余部分的效力,其余部分仍然有效”。这一规定包含了两层意思:第一,如果合同某些无效条款的内容与合同其他内容具有可分性,合同的无效部分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如果无效条款与其他条款具有不可分性,或者当事人约定某合同条款为合同成立生效的必要条款,则该部分无效就会导致整个合同无效。第二,如果合同目的违法,或根据交易习惯或诚实信用和公平原则,剩余部分合同内容的效力对当事人已无意义或不公平合理时,合同应全部确认为无效。具体到本案,工作时间不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其余条款合法,该不合法的条款不影响其余条款效力;同时,造成工作时间条款约定无效的原因在于用人单位而不在于劳动者。既然其余条款均符合国家法律规定,除将工作时间的条款改按《劳动法》规定执行外,其余条条款仍须继续执行。该劳动合同仍为有效合同,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处理不正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