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投资领域符合国家和本市产业政策。【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不作为所得税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的合伙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合伙制股权基金和合伙制管理企业代扣代缴。其中通过法人单位分得的个人所得,由该单位负责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2、合伙制股权基金中个人合伙人取得的收益,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或者“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率为20%。3、合伙制股权基金从被投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等投资性收益,属于已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税后收益,该收益可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直接分配给法人合伙人,其企业所得税按有关政策执行。4、合伙制股权基金的普通合伙人,其行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征收营业税:a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b股权转让。【区域】天津【依据】天津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发展改革委等六部门拟定的《天津市促进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09〕45号)【适用条件】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股权投资基金和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机构(包括产业投资基金管理机构)。
f【优惠政策】1、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和合伙制股权投资基金管理企业,可采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