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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份存档备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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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次性告知申请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申请材料补正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第三章技术评审第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受理申请后,组织技术评审专
家组进行技术评审。卫生部组织的技术评审专家组由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5或7名专家组成;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的技术评审专家组由省级或国家级放射卫生技术评审专家库中抽取的3或5名专家组成。技术评审专家组的专业组成应当能够满足技术评审的需要。第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指定1名技术评审专家组
成员担任组长,负责主持技术评审工作,在技术上对技术评审工作负总责。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按照技术评审要求(附件3)、技术评审项目和判定标准(附件4)开展评审工作。评审结论分为“建议通过”、“建议整改后通过”、“建议整改后现场复核”和“建议不通过”。技术评审专家组应当在技术评审结束后5日内将技术评审报告提交卫生行政部门。第十六条技术评审结论为“建议整改后通过”和“建
议整改后现场复核”的,申请单位应当自接到整改意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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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书(附件5)之日起3个月内,按照整改意见进行整改,并向卫生行政部门提交整改报告。第十七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接到整改报告之日起20日
内完成资料复核或现场复核。资料复核和现场复核由原技术评审专家组成员完成,并作出复核结论。第十八条申请单位在评审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和其
他违纪违法行为的,卫生行政部门不予核发资质证书。第四章审核和批准第十九条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技术评审专家组
技术评审报告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对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作出不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第二十条申请单位凭受理通知书、申请单位介绍信和
领取人身份证件领取资质证书。第五章变更与延续第二十一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或机构地址(路名、路牌)发生改变的,可以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变更申请表(附件6);(二)公安或工商部门出具的变更情况证明材料,或者单位主管(上级)部门出具的任命决定等证明文件(复印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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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证书原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变更其他核准项目的,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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