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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关于印发《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的通知卫妇社发〔2012〕3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卫生部教育部令第76号),加强托儿
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我们组织专家对1985年印发的《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制度》进行了修订,形成了《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doc
二○一二年五月九日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二一二年三月
目录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1一、托幼机构1二、妇幼保健机构3三、相关机构4第二部分卫生保健工作内容与要求5一、一日生活安排5二、儿童膳食6三、体格锻炼9四、健康检查9五、卫生与消毒13六、传染病预防与控制15七、常见病预防与管理16
f八、伤害预防17九、健康教育17十、信息收集18第三部分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19一、卫生评价流程19二、卫生评价标准19第四部分附件23附件1儿童入园(所)健康检查表23附件2托幼机构工作人员健康检查表26附件3托幼机构环境和物品预防性消毒方法29附件4卫生保健工作记录(登记)表31附件5卫生保健资料统计表34附件6托幼机构卫生评价申请书38附件7新设立托幼机构招生前卫生评价表39附件8托幼机构卫生评价报告42
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
为贯彻落实《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加强托儿所、幼儿园(以下简称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切实提高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质量,特制定《托儿所幼儿园卫生保健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托幼机构卫生保健工作的主要任务是贯彻预防为主、保教结合的工作方针,为集体儿童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预防控制传染病,降低常见病的发病率,培养健康的生活习惯,保障儿童的身心健康。
第一部分卫生保健工作职责
一、托幼机构(一)按照《管理办法》要求,设立保健室或卫生室,其设置应当符合本《规范》保健室设置基本要求。根据接收儿童数量配备符合相关资质的卫生保健人员。(二)新设立的托幼机构,应当按照本《规范》卫生评价的要求进行设计和建设,招生前应当取得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指定的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符合本《规范》的卫生评价报告。(三)制订适合本园(所)的卫生保健工作制度和年度工作计划,定期检查各项卫生保健制度的落实情况。(四)严格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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