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防盗、控制进入等安全设备及相关措施;(二)有质量管理体系文件,并严格按照文件开展质量控制工作;(三)放射性物质检测场所,应当符合放射卫生有关法规、规章和标准的要求。有使用放射性标准源或标准物质控制检测质量的措施。有参与实验室间检测能力验证活动的记录;(四)检测方法采用国家、行业或地方规定的方法或标准。应有检测方法细则、仪器操作规程、样品管理程序和数据处理规则等作业指导文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实验室应当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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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五)为检验样品建立唯一识别系统和状态标识。编制有关样品采集、接收、流转、保存和安全处置的书面程序;(六)放射性样品应当与其他样品分开存放,专人保管。废弃的放射性样品和其他放射性废物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处理非密封型放射性同位素的实验室应当有通风设备,地面、实验台应便于去除放射性污染;(七)原始记录和检测报告应当按照各自的要求,包含有足够的信息,并且按照有关规定书写、更改、审核、签章、分发和保存。第十条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甲级);(二)放射防护器材和含放射性产品检测。第十一条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卫生部负责下列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的资质
务机构的资质审定:(一)放射诊疗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乙级);(二)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三)个人剂量监测。第十二条申请从事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向卫
生行政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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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一)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二)法人资格证明材料(复印件);(三)申请单位简介;(四)质量管理手册和程序文件目录;(五)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六)专业技术人员的专业技术职称证书和培训考核证明(复印件);(七)相关仪器设备清单;(八)工作场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或租赁合同复印件);(九)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复印件)。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表、专业技术人员情况一览表与相关仪器设备清单等放射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资质审定申请材料的样式见附件2。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自接受申请之日起5日内作出
是否受理的决定。对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受理通知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一份存档备查。对不符合受理要求的,卫生行政部门出具“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决定书”。不予受理决定书一式二份,一份交申请单位,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