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
合格投资者风险揭示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登记和基金备案办法(试行)》、《私募投资基金管理人内部控制指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自律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公司保证在募集资金前已在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并取得管理人登记编码。
第三条公司向投资者声明,中国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财产安全的保证。
第四条公司保证在投资者签署基金合同前已(或已委托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揭示了相关风险;已经了解私募基金投资者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已向私募基金投资者说明有关法律法规,说明投资冷静期、回访确认的制度安排以及投资者的权利。
第五条公司承诺按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运用基金财产,不保证基金财产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第六条公司向投资者提供的产品或相关服务适用本细则、公司其他业务规则有关合格投资者管理的规定。
第七条公司根据本细则的规定,制定具体产品或服务的合格投资者管理指引。严格合格投资者管理,坚持面向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
第八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的实施不得取代投资者本人的投资判断,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也不会因此降低,投资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投资风险、履约责任以及费用。
第九条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包括以下内容:
f(一)了解投资者的基本信息,根据投资者风险能力问卷调查对投资者进行风险能力承受能力评估,并且了解相关情况;(二)通过投资者风险能力调查问卷为投资者匹配预期风险能力相匹配的产品或服务,后期也需要对投资者进行持续跟踪和管理;(三)提供产品或服务前,向投资者介绍产品或服务的内容、性质、特点、业务规则等,进行有针对性的投资者教育;(四)对于拟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应当提供相关信息;(五)公司对产品或服务进行风险揭示,与合格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第十条公司对参与的投资者设置准入条件。投资者准入条件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平、投资经验、投资目标等方面的要求。第十一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制度对投资者准入条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公司的投资者按照财务状况、证券投资知识水r